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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以農授漁字第1041346722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隨文轉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乙份(詳如附件),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15/5/25
發文日期:2015/5/25
發文字號:府農漁二字第1040079096號
主旨:「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以農授漁字第1041346722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隨文轉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乙份(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函: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05月14日農授漁字第1041346722B號函辦理。
正本:雲林區漁會、雲林縣第一鰻蝦生產合作社、雲林縣第二鰻蝦生產合作社、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雲林縣麥寮水產生產合作社、麥寮台灣鯛生產合作社、雲林縣台西鄉養殖權益促進會、雲林縣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雲林縣水林福壽魚生產合作社
副本:雲林縣政府行政處(文書科,請刊登公報)、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
附件:
  • 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發布令
  • 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申請書
  • 分級包裝場查察表
  • 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申請書
  • 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附件二.附件三
  • 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申請書附件一